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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收取学费、公寓费、教材费工作,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博达学院是经教育部确认的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办学经费主要依靠按人均培养成本向学生收取学费来解决,学生学费列入学院经费预算,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满足办学需要、保证办学质量和保持教育公平,根据《博达学院章程》,学生应缴费用原则上一律不予减免。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依法按规定收费是学院的正当合法权利。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公寓费按学年和所住公寓的标准收取;教材费入学时一次性预收,离校时多退少补。
第二章 学生缴费与取得学籍
第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合法程序,未注册就不能获得学籍,也就丧失了在学院学习的资格,不能享受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更不能获得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生入学交费方能注册,不足额交费者不能注册和取得学籍。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老生在新学年注册期间(暑假开学2周内)必须将学费、公寓费、教材费一次交清,凭学院财务室交费收据进行学籍注册,特殊情况应办理学费缓交和暂缓注册手续(按第八条处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和学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应予退学的规定,予以退学或休学。
第三章 缓交和欠交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因家庭生活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学费的,最多可缓交学费的50%,剩余50%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并做出何时补交学费的承诺。经所在系学工办和学生处审核,于学生注册期间内将缓交期限和暂缓注册等意见,报院长和监事会审批。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本人承诺的交费时间按时交费。对不履行承诺,失去诚信者,学院不再给予缓交学费照顾。公寓费、教材费不得缓交。
第九条 确因家庭特殊困难无力缴纳学习费用者,可办理休学,待经济情况好转后再复学。
第十条 不符合学费缓交条件而又拒不退学或休学者,或者已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没有兑现承诺者,取消其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学金等评优、评奖资格,并不准参加期末考试,所学科目不予承认。恶意欠费达到一个学年者,取消学籍,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对欠交费用者,无论什么原因,在其欠费期间按每月0.6%缴纳滞纳金,不足15天按半个月缴纳,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缴纳。
第十二条 毕业时未缴齐费用的毕业生,一律不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和档案材料,其毕业证书等信息不上报省级教育厅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不输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络资料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转学、退学、休学、降(留)级等费用的收退规定
第十三条 已交清当年学费而转学、退学的学生,就读不满一个月的,退回三分之二的学费;就读不满一学期的,退回一半的学费;就读一学期的,不退已交的学费。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公寓费按公寓服务中心规定办理,教材费根据实际发生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不退已交费用,复学时根据复学学期,按照修读年级当年的收费标准,补交差额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因降(留)级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的费用按转入下一年级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由于转学、退学、休学、降(留)级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生处要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室,财务室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室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学费、公寓费、教材费的收缴工作;协调学生处、教务处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未交费学生名单;监督检查各系学生交费情况;负责具体落实本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向学生贯彻本办法,教育学生依法缴纳费用,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负责学生费用的催缴工作,按照财务室提供的交费名单督促检查各系学工办按规定期限完成学生的缴费工作;负责学生缓交费用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欠交费用的追缴和学籍处理工作、对欠交费用而又不符合缓交者书面下达不予注册的通知并抄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协助财务室和学生处做好学生缴费工作。按照财务室提供的交费名单,审查学生的学习和考试资格,对因欠交费用没有注册者书面下达取消考试资格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辅导员为学生费用催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将把学生费用收缴情况作为衡量辅导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其年终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