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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印信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29  阅读次数:338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印信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印信的管理,明确印信使用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各单位如需新印章,形式、规格须经院(党)办核准,提交刻制印章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院办专人持学校统一开具的介绍信刻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印章和专用章。申请单需复印交由院办存档。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院(党)办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领取新印章时需将作废印章院(党)办封存或销毁。如印章丢失需出具书面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学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2.学校公章
(1)用于以学校或党委名义向校内、校外发布的各种公文、报表等材料。
(2)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校级申请表、申报材料。
(4)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的证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等。
(5)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规划书,校内资产出租、出售等。
3.校级领导名章
(1)用于校级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校级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校级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4.单位印章
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办公业务,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5.用印人须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正式员工。
 
(三)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肆业证书、聘任证书、荣誉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均须由用印单位填写用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专人统一送院(党)办加盖学校公章,并将名册交院(党)办留存备查或归档。如手续不齐全,院(党)办可不予受理。
2.校内各单位对外、对内发文,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请示、合同、协议书、意向书、规划书、校内资产出租、出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需要加盖公章的,必须填写用印审批表,经主管校领导及主管公章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
盖章时,用印单位需向院(党)办提供请示、文件、规划、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等用印材料复印件,以备查考。用印审批表由院(党)办留存。如董事会成员需使用公章办理业务,需经监事会签字后方可盖章,监事会有权对学校董事行为及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3.使用学校法人印章以及校领导签名章须经本人签字同意。
4.原则上不得携带公章离开学校院办文秘科。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填写用印审批表,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公章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跟章,并需对公章使用情况拍照存档,公章当日必须返还学校院办文秘科。外出用印审批表由院(党)办留存。
5.各二级单位为教职、行政以及兼职等人员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和使用单位印章时,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院(党)办定期检查用印情况
(四)印章的管理
1.学校院(党)办管理和使用学校印章、校领导名章,院(党)办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
2.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印章。
3.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申请表姓名、用印内容与主管领导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各单位用印时必须出具主管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用印审批表,不得补交。
4.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必须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对不履行用印手续私自盖章者,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学校将出具证明,证明用印材料无效。
5.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二、介绍信管理
(一)学校介绍信用于介绍某人到某一单位、团体联系工作,商洽事宜。
(二)单位和个人开具学校介绍信,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到院(党)办办理。
(三)介绍信要编号管理,存根与正文之间虚线处、单位名称与日期落款处加盖学校公章。
(四)介绍信要填写持信者真实姓名、单位,注明接洽和联系事项要简明扼要,存根内容与介绍信正文要完全一致,书写工整,不得任意涂改。
(五)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