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章程(试行) |
发布日期:2019-10-28 阅读次数:655 |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以下简称博达学院),英文译名为Boda College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果园街217—3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博达学院是由吉林师范大学(举办方)、四平市铁东区热轧钢厂(投资方)联合举办,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学院。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办学理念
第五条 博达学院本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宗旨。坚持质量第一,科学管理,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实践的办学理念,以师范教育为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 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以师范教育为主,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为基础教育提供优秀的师资力量和为社会经济文化领域输送优秀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增加办学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
第八条 博达学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4年,专科2—3年。学院定位为教学型院校。以汉语言文学、外语、数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等教师教育类重点专业为主,大力发展管理、电子、会计、传媒等有别于母体学校的社会亟需的相关专业,形成语言文学、教师教育、理工、管理等专业群。
第九条 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注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坚持质量第一,科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各科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要求,适度扩大办学规模。本着“不求最大,但求最精”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本院师资力量,努力形成本学院的办学特色,开设社会急需的专业,调整在校生规模达到并稳定在8000人左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博达学院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的吉林师范大学代表、四平市铁东区热轧钢厂代表、博达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吉林师范大学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四平市铁东区热轧钢厂代表出任。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问题;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七)罢免、增补学院董事;
(八)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学院内部管理机制;
(十)批准审议学院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的重大事务例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决定。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即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后各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学院建设和管理需要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本人或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四)罢免、增补学院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作出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制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记录和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博达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吉林师范大学委派1人,四平市铁东区热轧钢厂委派2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学院教职工的人员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博达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博达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学院工作人员;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博达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由董事会聘任,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每届聘期三年,经董事会决定,可以连聘,届满解聘,或者提前解聘。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
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院必须执行。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学院建设与发展重大事宜;
(二)学院工作计划;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四)人事聘任工作;
(五)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
(六)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七)后勤、保卫工作;
(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建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须经上级党组织考核同意后,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核准。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干部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加强督促和检查,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十)党委每五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进入董事会和院务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组建学院工会。
第三十条 学院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组建共青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代表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对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博达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四平市铁东区热轧钢厂委派代表担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三)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六)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合同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十七条 教师队伍组成
(一)聘用政治思想好,学历、职称较高并有丰富教学经验,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优秀教师任教。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
(二)聘任的专职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及医疗、退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学院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大力提倡教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风师德的建设,加强师能的培养提高,鼓励教师努力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推陈出新。
第三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全院教职工的共同职责,所有人员都应齐抓共管,逐步形成全院整体育人风气,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综合职责是全院员工所必须履行的职责,是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思想业务方面的基本素质,也是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坚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探索,积极从事教育科研,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履行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脚踏实地做好各自承担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勤服务等工作任务;
(四)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
(五)谨言慎行,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工勤服务中做出优秀成绩的,教育科研取得重大成果的,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院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误的,予以解聘;对学院名誉及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通过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对聘任解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申诉。
教师申诉受理机构设在学院组织人事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处和工会领导、相关部门和相关教学院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十四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六条 教师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教师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律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按省招生办确定的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四十九条 本科学生学制4年,专科学生学制2—3年。学生在校期间相关专业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颁发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获得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在日常学籍管理中重点管好成绩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自主择业,学院做好就业指导,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和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7至9人组成,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地点设在学生处。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二)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三)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
(四)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五)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一)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
(二)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
(三)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以便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负责人是领导、组织、管理本系(部)教育教学、学生和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系(部)负责拟定本系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经教务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审议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学术委员会由9-15人组成,委员人选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提名产生,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决定科研项目限项申报、评价科研成果,评选科技工作奖;(四)审议与学科建设、科研工作有关的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8人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配备兼职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各1人。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主要负责人、各系分委员会主席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任担任。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有关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审议各专业(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学位;
(四)受理有关学士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五)撤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评估和监督各类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士学位工作职责。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5 至 10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l人,配备兼职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从教授、副教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出名单,上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是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组织。
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担任。
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由已担任学院各学科教学委员会委员、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教授代表、系(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本科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方向,教育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条例的制定;
(二)审定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及调整方案、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三)审定教学建设方案、院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审议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优秀)课程、优秀教材等;
(四)审定教师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等有关事宜;
(五)审定教学实践基地评估与建设方案;
(六)审定由教务处起草的教学工作年度报告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六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的机构,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和涉及学术道德等有关学术事项的学术组织。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自有教授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或秘书)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每届教授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评估等重大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进行审议,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对各类拔尖人才和低职高聘教师进行审议;
(三)研究讨论学科和专业设置,及时向学院反馈各方面信息;
(四)讨论研究科研和教学改革、重点课程建设;
(五)负责对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六)讨论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七)指导学院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注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以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教学行政管理,制订教学工作制度的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严格要求。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方法、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八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2000年4月至2013年8月31日总资产3.0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45亿元。净资产2.1亿元,负债率31%,办学出资额0.7亿元。学院实行经费自筹,财务独立。
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投资方的陆续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或资助给学校的基金或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六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按各投资方实际投入,确定产权比例。按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投资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学院资产,对董事会负责,不得将学院资产转让或用于为他方担保。
第九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
(三)其他《合作联合办学协议书》中约定的有关权利。
第七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逐年加大对学院的投入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学院存续期间,不抽逃办学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
(三)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确定: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
(二)根据博达学院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第七十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有3名(含3名)以上董事提出或博达学院院长提出;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修改章程。
(四)报请董事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博达学院进行修改,提出草案,经董事会通过。
第八十条 博达学院章程的修改,应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教育厅核准。自省教育厅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博达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国家政策原因而导致学院丧失存续根据;
(四)生源严重不足,并且在可以预见的若干年内没有改善的可能;
(五)办学经费严重短缺,或者其他办学基础条件无法保证,不能保证正常教学,不能继续维持办学;
(六)博达学院发生分立、合并;
(七)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解散学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二条 博达学院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三条 博达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博达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博达学院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