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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4  阅读次数:1212

 

为科学规范管理学院公用车辆,做到安全、高效、节约行车,根据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决定,特修订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规定
1. 学院派专人负责车辆年检,购买油卡。车辆维修、保养时,学院派专人与相关车辆司机共同处理。不定期对车况、车内外卫生情况及驾驶员的出车记录进行检查。
2. 车辆需凭卡加油,并做好相关记录。执行特殊任务,长时间离开油卡使用区域的,可使用现金加油,返校后需及时报销并说明情况。
3. 车辆钥匙必须统一放在车库门卫,保证车在钥匙在,驾驶员自行登记出车收车记录。
4. 车辆使用按《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关于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管理规定
1. 驾驶员需具备相关车型法定资质,并按照领导要求根据任务驾驶指定车辆,不得将车辆转借其他驾驶人员。
2. 车辆出库时,驾驶员按其行车规定(包括临时替班的驾驶员)自行填写出库记录,并逐项填清当日的行车日志,晚下班收车入库时,按规定停入一教车库指定停车位置,并由行车驾驶员认真填写好入库时间及行车里程。
3. 驾驶员如出现身体不适、饮酒、情绪不稳定等有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主动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临时更换司机。
4. 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违章驾驶罚款扣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处罚;如公务用车中违章驾驶发生肇事和车辆财产损失,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处理。
5. 严格禁止所有涉私用车行为,节假日没有公务车辆一律停驶。未经领导同意的公车私用,如发生肇事、车辆损坏等情况均由驾驶员承担全责。
6. 每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需将车辆开回单位停车地点,禁止将公车开回家。
7. 驾驶学院公用车辆人员(包括非专职司机、单车共用驾驶人员)在本规定执行后15日内,院办负责按驾驶员管理规定中第3、4、5条规定与驾驶员签定协议。
三、本规定中车辆适用于学院名下所有车辆,包括行政部门配备车辆及后勤工程车辆。驾驶员包括专职司机及行政兼职司机。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长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