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积极参加电视台各栏目组织的棚录、采访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者,每人每期加1分;
2. 每项活动的负责人加3分(以一期节目为准),工作人员加1分,摄像照相人员加1分;
3. 负责电视台节目主持、配音、摄像、采访者,每人每次加1分;
4. 非本栏目组同学帮忙拍摄,经节目负责人签字确定后,每人每次加1.5分;
5. 主动为电视台提供新闻线索并提交影像资料者,每人每次加3分;
6. 各栏目组成员,如有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影像资料、新闻稿件因质量原因无法使用、影响栏目播出时间,每人每次扣3分;
7. 各栏目工作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保障并提高节目播出频率者每学期酌情加分,具体如下:
(1)各栏目负责人加8分;
(2)各栏目相关工作人员,如摄像、记者、文字编辑、后期、主持人、配音等加5分;
8. 此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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